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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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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指控將金融機構帳戶給予詐騙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詐騙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詐騙集團又以假網路娛樂城之方式詐欺受害人,故來所請求協助,本所律師主張當事人之中信帳戶在受害人匯款前已有為數不小之存款,而借用帳戶予以他人使用係因認識一網路之友人,而那位友人當時向當事人借款,當事人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並撤告,查無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故意,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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