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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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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遭控詐欺等案件求助於本所。本所律師主張告訴人係當事人之初戀,因知當事人之前為單親媽媽,又得知當事人做生意需要資金表示自己有500萬可以幫忙,當事人認為這是應白紙黑字寫清楚,故請會計師草擬合作協議書一份,讓告訴人以股東身分投資,後111年4月當事人拒絕與告訴人交往,告訴人便要求當事人還錢,當事人在當年7月與8月時已還款255萬,但因生意運營不佳,而無法繼續還款。皆有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及合作協議書可佐證,難依告訴人單一指控而認簽訂合作協議書之時有主觀意圖及詐欺之犯意。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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