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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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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被控詐欺求助於本所,本所康律師主張被告最初係因為委託告訴人辦理中國之銀行卡及居住證交付訂金兩萬人民幣予告訴人後,遭告訴人告知無法辦理,並轉走部分訂金後當事人為拿回部分訂金壹萬伍千元,又匯款予告訴人,當事人覺察告訴人係詐騙後,為減少自己損失才又再一次匯款給告訴人, 當事人也未從中獲利,實屬難認當事人有涉嫌詐欺的犯行。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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