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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級毒品大麻)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級毒品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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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遭臨檢驗出毒品反應呈陽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求助於本所,本所律師主張當事人並無施用毒品之前科,且犯後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願參加毒品戒癮治療,應為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審酌被告為初犯,且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經指定之醫院評估後,認適合進入醫療處遇戒癮治療,有毒品緩起訴說明會暨轉介單可查,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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