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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代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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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遭控詐欺求助於本所,本所律師主張無充分理由證明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被告向告訴人收取款項後未依約寄送告訴人訂購之商品僅係被告有無給付遲延或債務不履行問題,核與刑責無涉。檢察官認且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也表示願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和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可查。檢察官認被告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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