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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交付帳戶遭控詐欺-獲不起訴

  • 當事人因交付帳戶遭控詐欺-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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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交付帳戶遭控詐欺-獲不起訴]
    當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而求助於本所,本所律師主張當事人前因同一提供帳戶之行為,供詐欺集團成員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不法所得去向而涉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本案亦查無新事實、證據,基於證據共通原則,仍認當事人罪嫌不足。檢察官認為有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罪證有疑、唯利當事人之原則,即應對當事人為有利之認定,不能僅因告訴人指訴受騙而即對當事人遽論以上開罪責。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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