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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被告在交往期間向她借款126萬迄今未還清而求助於本所提起訴訟-一審答辯勝訴

  • 當事人因被告在交往期間向她借款126萬迄今未還清而求助於本所提起訴訟-一審答辯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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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被告在交往期間向她借款126萬迄今未還清而求助於本所提起訴訟-一審答辯勝訴」
    原告因被告向她借款126萬至今未還清委託本所提起民事訴訟,本所律師主張兩造先前為情侶關係,被告於111年11月至112年2月間頻繁以需要資金周轉及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共126萬,目前尚欠114萬未還清。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經調取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969號卷宗,兩人Line對話紀錄彼此交談流利,語氣承轉順暢,且明確以「借」、「還」接續與呼應對方談話而為陳述。民事庭採納本所主張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一併引用借貸法律關係求為返還。原告獲得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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