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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被告未履約而委託本所提起訴訟-一審答辯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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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被告未履約而委託本所提起訴訟-一審答辯勝訴」
    當事人因被告未依約給付剩餘1754萬委託本所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之訴。本所律師主張兩造於民國112年9月簽署性質為類似委任契約之土地買賣補充協議書第2、3條約定,被告與12地主買賣完成及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被告後,應以每坪70萬元之價差給付原告。編號10、12之地主已於第一階段將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被告並已給付3.9坪之價差273萬元予原告,其餘地主在第二階段將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後,被告卻未依約給付原告合計25.07坪之價差1754萬,為此依契約第2條請求被告給付。民事庭採本所主張認被告雖抗辯原告未如期負責協助變價拍賣之協力義務,且12名地主並非出於原告之媒介而與被告簽訂契約,惟未提出證據證明,不足採信。裁判被告自應依系爭契約給付25.07、每坪70萬元之居間報酬1754萬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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