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恐嚇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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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恐嚇取財-獲不起訴處分]「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48號」當事人因遭控在告訴人在美髮廳外喝酒使客人不敢入內消費,以此方式恐嚇告訴人簽下總金額共1800萬36張本票,涉犯恐嚇取財求助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因要告訴人返還護照,並要賠償給護照的所有人,告訴人才簽下本票。且簽本票時被告並無說到如告訴人不簽便會對其怎樣,因此並不能排除是告訴人自願簽的。難僅憑告訴人單一指訴,就認定被告有恐嚇取財之犯行。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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