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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持有二級毒品依託咪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獲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因持有二級毒品依託咪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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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持有二級毒品依託咪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9921號」當事人在新北市五股區租屋處遭警方查獲二級毒品依託咪酯菸彈一顆,遭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之租屋處前為其兒子之住處,其剛搬進該屋不久,且警方為搜索時並未出具搜索同意書,係於查獲菸彈後將被告帶回警局後才讓其簽署同意書。且除查獲之菸彈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持有二級毒品之犯行。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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