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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施用二級毒品大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求助於尚耘-獲緩起訴處分

  • 當事人因施用二級毒品大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求助於尚耘-獲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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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施用二級毒品大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求助於尚耘-獲緩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653號」被告因在臺北市信義區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後,經花蓮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集尿液檢驗後毒品反應呈陽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坦承犯行,且律師積極替當事人爭取毒品戒癮治療,終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僅需於1年內完成戒癮治療且期間接受毒品防制局之輔導,協助當事人進而戒除毒癮,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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