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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加入詐團組織擔任收簿手不服第一審判決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終獲二審法院裁判緩刑兩年

  • 當事人因加入詐團組織擔任收簿手不服第一審判決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終獲二審法院裁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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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加入詐團組織擔任收簿手不服第一審判決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終獲二審法院裁判緩刑兩年】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861號」當事人因加入詐團組織擔任收簿手遭訴幫助詐欺取財,不服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係因沒有工作一時失慮才加入詐團組織,其犯後於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犯行,且已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程序,已深感悔悟,堪認無再犯之虞 。二審法院採律師主張裁判緩刑貳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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