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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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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019號」當事人因交付金融帳戶予詐團成員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求助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雖然將個人銀行帳戶提供給一名自稱經營玉石買賣的暱稱盧偉彬之人,並協助轉帳,但其在當下並不知情該男子屬於詐騙集團。且被告與對方的對話紀錄證實其確信雙方是在進行合法的玉石投資,而非具備洗錢或詐欺之主觀犯意。然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參與犯罪,且其辯詞與通訊證據相符,難以告訴人單一指訴即以上開罪相繩。獲不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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