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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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8199號」當事人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詐團成員使用,遭控詐欺取財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雖然被告的銀行帳戶被用於收受詐騙款項,但被告是基於對呂00的信任,協助其代收款及轉交金錢,且並未從中獲取報酬。被告主觀上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且其行為符合一般人因情誼受騙提供帳戶的情境。最終,由於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檢方依據刑事訴訟法決定不予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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