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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販賣二級毒品依託咪酯-獲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遭控販賣二級毒品依託咪酯-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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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控販賣二級毒品依託咪酯-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594號」當事人因販賣含有二級毒品依託咪酯成分之煙油,遭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雖有共犯的證詞指認,但這些供述可能係為了求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刑期而作的偽證,且缺乏具體的交易細節。此外,警方在搜索被告住所後並未發現任何非法毒品,通訊軟體紀錄也無法直接證明有販賣行為。最終檢察官認定無積極證據足以判定被告有罪,因此決定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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