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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獲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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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控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獲判緩刑兩年】
    「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761號」當事人趁著與朋友同住的機會,私自操作對方的手機並登入網路銀行,將款項轉入自己帳戶,遭訴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律師主張被告在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犯行,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經此已深具悔意無再犯之虞,且無前科紀錄。法院裁判緩刑二年,給予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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