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訴幫助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訴幫助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371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詐欺取財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係因遭暱稱宋俊廷之人,以要清償借款但自己帳戶無法使用向被告借用帳戶及密碼,其事先並無預見對方會將帳戶交予詐騙集團,且被告於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罪行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最終裁判緩刑兩年。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