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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施用二級毒品大麻委任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獲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因施用二級毒品大麻委任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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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施用二級毒品大麻委任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142號」被告因於民國113年10月間施用含有大麻成分的電子菸,遭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委任尚耘律師團隊。律師主張被各的尿液檢驗結果呈陰性反應,並未偵測出任何毒品代謝物。依據法律規定,認定犯罪事實必須依循積極證據,檢察官最終認定被告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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