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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公共危險-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 當事人遭訴公共危險-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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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公共危險-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53號」被告在酒後駕車後,因不滿警方對其實施保護管束,竟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並至派出所潑灑,遭控公共危險等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於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罪行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此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最終法院裁判緩刑兩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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