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4271號」本案當事人因交付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誤信網路上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等語,才將帳戶交付予對方進行虛擬貨幣投資,且自身亦蒙受財務損失。由於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詐騙集團有主觀上的犯意聯絡,檢察官認定其行為僅因警覺性不足而遭人利用。最終,檢方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予起訴。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