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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四年

  •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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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四年】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264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加重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遭暱稱Alexandra之人以投資虛擬貨幣之詞,騙取銀行帳戶,被告交付帳戶時並不知情對方為詐騙集團,主觀上並無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被告皆坦承罪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完畢,法官裁判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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