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166號」被告因交付他人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透過網路認識暱稱張錦龍之人,因其有外幣換匯之需求,才將友人之帳戶交付予對方進行外幣換匯,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檢察官在審查證據後發現,被告與他人的對話紀錄支持其辯詞,且無足夠證據證明其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檢察署最終不予起訴。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