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答辯獲判緩刑五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答辯獲判緩刑五年】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698號」被告因將個人金融帳戶與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一般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誤信網路上的網友,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後可分紅之詞,才將帳戶交付與對方,主觀上並無幫助洗錢之犯意。且於偵審程序中皆在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分期履行賠償中。法院裁判緩刑五年,以勵自新。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