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訴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一審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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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一審獲判無罪!】「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8號」被告因透過臉書社團,私下為他人提供人民幣與新臺幣的換匯與代付服務,遭訴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匯兌業務的核心標準在於資金往來是否基於實質交易。且被告的行為屬於協助客戶支付在中國大陸地區產生的貨款,本質上應歸類為電子支付中的「代理收付款項」而非匯兌。最終,法院基於罪刑法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裁判被告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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