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勝訴案例 > 當事人遭控加重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加重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遭控加重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加重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9514號」被告因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加重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因尋找工作而誤信暱稱「凱權」之人稱配合廠商有購買虛擬貨幣之上限,所以需額外雇用其他人員購買虛擬貨幣之詞,才依指示提供個人帳戶,隨後將匯入的資金轉換為虛擬貨幣轉出。被告交付帳戶時並不知情對方為詐團成員主觀上並無共同參與詐欺取財之犯罪意圖。由於缺乏足以證明被告具有犯罪動機的積極證據,檢察官最終依法不予起訴。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