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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毀棄損壞-一審獲判無罪!

  • 當事人遭訴毀棄損壞-一審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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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毀棄損壞-一審獲判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87號」被告長期因排水溝使用糾紛,於民國111年6月持鐵夾敲擊告訴人門框導致損壞,遭訴毀棄損壞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現有證據包含監視錄影與現場照片,皆無法證明門框上的凹痕與被告的行為具備直接因果關係,難以告訴人單一指訴即及被告曾朝門框敲打一下即以上開罪相繩。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官認定公訴人的指控證據不足,最終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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