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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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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5號」被告因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並協助轉帳與提領犯罪所得,遭訴一般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因年紀尚輕涉世未深防詐意識薄弱,誤信網路抽獎可獲高額獎金之事,進而交付銀行帳戶,事後於偵查審理中皆坦承犯行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完畢。法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裁判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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