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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無罪!

  •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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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無罪!】
    「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8號」被告因提供金融帳戶收取受害人款項並協助提領,遭訴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為單純虛擬貨幣幣商,並依雙方LINE對話紀錄、受害人簽署之買賣同意書及TRON瀏覽器交易紀錄。證實被告於受害人匯款後,確實依約將虛擬貨幣轉入其錢包,且有回購紀錄支持其幣商身分。法院認定檢察官未能證明其與詐團有犯意聯絡,且受害人已獲得等值貨幣並無財產損害,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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