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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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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3062號」被告因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誤信於網路上結識暱稱為羅俊輝之人,向被告稱其平常利用進行買賣之平台賺取差價以此獲利之詞,而交付自己的帳戶予對方。觀被告與對方之對話紀錄顯示被告受騙過程與一般被害人相符,且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具備洗錢或詐財之主觀犯意。由於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參與犯罪,檢察署最終依據刑事訴訟法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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