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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四年

  •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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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四年】
    「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64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並協助提領及交付贓款,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在網路上辦理貸款,遭詐騙集團以需要美化金流等理由騙取帳戶,並依指示提領款項。被告於審理期間皆坦承犯行,且已與多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法院考量被告未有前科紀錄,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經此程序已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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