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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委任尚耘團隊為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代理人|一審答辯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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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委任尚耘團隊為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代理人|一審答辯勝訴】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簡字第361號」原告因被告在轉彎時未依規定禮讓直行車而發生碰撞受有脾臟撕裂傷等傷害,進而委任尚耘律師團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律師主張被告對原告為交通過失不法侵害行為乙節,由刑事庭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為被告所不爭執。法院在審理後認定被告確實具備過失責任,因此裁判被告應支付原告五十二萬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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