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委任尚耘團隊為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代理人∣一審答辯勝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委任尚耘團隊為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代理人∣一審答辯勝訴】 「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92號」法定代理人因聲請人生母自離婚後欠缺聲請人的扶養費用,委任尚耘律師團隊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律師主張雙方雖以離婚協議約定不需負擔費用,然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或協議而免除。法官考量雙方經濟能力與當地生活水準後,裁定相對人應按月支付兩名子女各新臺幣四千元至其成年。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