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勝訴案例 >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573號」被告因交付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因換匯需求,經友人介紹進而加入暱稱「KeRacey」之人,其稱可將台幣匯入其台灣帳戶,而交付帳戶接收款項,並非刻意與詐騙集團合謀。由於被告帳戶在對方匯入款項錢內仍有餘額且查無犯罪意圖,檢察官認定其辯解具有可信度。最終,因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主觀犯意,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為不起訴處分。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