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573號」被告因交付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因換匯需求,經友人介紹進而加入暱稱「KeRacey」之人,其稱可將台幣匯入其台灣帳戶,而交付帳戶接收款項,並非刻意與詐騙集團合謀。由於被告帳戶在對方匯入款項錢內仍有餘額且查無犯罪意圖,檢察官認定其辯解具有可信度。最終,因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主觀犯意,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為不起訴處分。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