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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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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781號」被告於114年9月間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收放款車手,依上游指示向被害人收取遭詐贓款後轉交上游,並獲取2千元報酬,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主動自白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此外,被告積極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取得被害人同意給予其緩刑機會。法院認其確有悔意且無再犯之虞,最終宣告緩刑3年,命其履行調解賠償並提供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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