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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12號不起訴處分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12號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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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12號不起訴處分】
     
    本件涉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當事人因將個人銀行帳戶交由交往對象使用,遭認涉有幫助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嫌。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協助後,提出雙方關係背景及帳戶交付原因等相關證據,證明其係基於情侶間信任而提供帳戶,對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毫不知情。經檢察官綜合全案事證後,認定欠缺主觀犯意及積極證據,最終作成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12號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單純提供帳戶不當然成立犯罪,仍須審酌行為人主觀認知與具體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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