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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案二審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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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洗錢案二審改判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案件,當事人遭認涉入詐欺集團提款及收款行為而被判刑。委託本所協助後,主張當事人僅受指示從事提款、未實際獲取不法利益,且患有注意力缺失及過動症,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面對程序。法院審酌其參與程度、個人狀況及悔意,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律師提醒,涉及人頭帳戶、提款車手案件,及早辯護爭取緩刑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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