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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案獲不起訴處分】

  • 【妨害電腦使用案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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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電腦使用案獲不起訴處分】
     
    案號:114年度偵字42739號。當事人因離職後遭控無故變更社群帳號設定、侵占資料、恐嚇及加重誹謗等罪嫌,委託本所協助辯護。本所逐一整理雙方對話紀錄、帳號使用權限及相關事證,證明當事人所述內容具有合理依據,且欠缺犯罪故意及客觀犯行。檢察官認定證據不足,難認構成妨害電腦使用、侵占、恐嚇及誹謗等罪,最終獲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職場糾紛未必等同刑事犯罪,仍須以具體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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