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遭控竊盜、業務登載不實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前員工遭控竊盜、業務登載不實獲不起訴處分】 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8878號。當事人離職後遭前公司指控竊取公司物品及不實請領零用金,涉嫌竊盜及業務登載不實。委託本所協助後,律師指出卷內欠缺具體證據,且相關物品已返還,零用金申請亦非當事人職掌業務。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刑事責任仍須以客觀證據證明,不得僅憑單方指控定罪。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