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傷害、恐嚇案不起訴|111年度偵字第9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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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傷害、恐嚇案不起訴|111年度偵字第9737號夫妻雙方因家庭糾紛及薪資問題發生爭執,雙方互控傷害、毀損及恐嚇等罪,案件進入刑事偵查程序。承辦律師協助當事人釐清案發經過,積極促成雙方理性協商,最終達成調解並互相撤回傷害、毀損等告訴;至於恐嚇部分,檢察官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除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客觀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未達起訴門檻。最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111年度偵字第9737號案件中,就傷害、毀損部分因撤回告訴作成不起訴,恐嚇部分則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本案顯示,家庭衝突案件除可透過調解化解紛爭外,刑事責任仍須以充分證據證明,不能僅憑片面指述即認定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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