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115年度偵字第23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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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115年度偵字第23974號】當事人因提供金融帳戶資料,遭認涉嫌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而接受偵辦。偵查期間,辯護人提出完整通訊紀錄、資金流向及相關客觀資料,說明當事人係誤信網路投資訊息而交付帳戶,主觀上並無協助詐欺集團犯罪或洗錢之故意。檢察官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無法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並不當然成立犯罪,仍須依個案證據判斷是否具備犯罪故意與幫助行為,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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