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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115年度偵緝字第603號

  • 詐欺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115年度偵緝字第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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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115年度偵緝字第603號
     
    當事人遭控以投資獲利名義收受款項,因而涉嫌詐欺罪接受檢警偵辦。偵查期間,辯護人協助完整整理交易紀錄、對話內容及金流資料,證明當事人確實曾實際投入投資平台,並非自始即以詐術騙取財物,且過程中未刻意隱瞞身分或虛構事實,亦曾提醒對方投資風險,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檢察官綜合交易紀錄、通訊內容及全案證據後,認定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施用詐術或具有詐欺故意,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案號:115年度偵緝字第603號。**律師提醒,詐欺案件的認定關鍵在於是否具有詐術及不法所有意圖,妥善提出客觀證據與完整交易脈絡,往往是成功爭取不起訴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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