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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權勢猥褻不起訴|115年度偵緝字第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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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權勢猥褻不起訴|115年度偵緝字第633號
     
    當事人遭指控涉犯利用權勢猥褻罪,檢警介入偵辦。辯護過程中,針對雙方互動情形、發生地點、在場證人及通訊內容逐一整理,並指出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或已達刑法利用權勢猥褻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綜合全案證據後,認定現有資料尚不足以形成犯罪確信,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性犯罪案件高度仰賴證據綜合判斷,完整還原事件經過並提出客觀證據,往往是爭取不起訴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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