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散布私密影像不起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妨害秘密、散布私密影像不起訴】 111年度偵字第5448號 當事人因遭指控偷拍並散布私密影像,涉犯妨害秘密及散布猥褻物品等罪而受偵辦。辯護人協助釐清對話脈絡,並檢視搜索扣押、數位鑑識及證人證述結果,主張卷內並無影片檔案、傳送紀錄或足以確認影像人物身分之客觀證據。檢察官審酌後認定,僅憑片段對話與間接證述,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私密影像案件須有明確客觀證據,不能僅以推測認定犯罪。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