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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於租屋處內以通訊軟體聯絡買家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遭控於租屋處內以通訊軟體聯絡買家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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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指控於其租屋處內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買家,故前來本所尋求協助,主張當事人與買家間之訊息已自動刪除,雖買家有持續向當事人詢問是否可以購買,但僅能證明買家有向當事人表明欲購入毒品之意,無證據得證明雙方有完成毒品之交易,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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