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設施發生意外致死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指控明知負有保持工作場所設施之安全狀態、預防勞工發生危害之保證人地位卻疏未注意,致被害人不幸死亡。本所律師主張當事人就案發現場滑升門安全性並無何維護、監督之能事,難認當事人就被害人從事本件理貨工作時,有何指揮、監督義務之保證人地位,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