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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設施發生意外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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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指控明知負有保持工作場所設施之安全狀態、預防勞工發生危害之保證人地位卻疏未注意,致被害人不幸死亡。本所律師主張當事人就案發現場滑升門安全性並無何維護、監督之能事,難認當事人就被害人從事本件理貨工作時,有何指揮、監督義務之保證人地位,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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