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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遭控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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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控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場所,對告訴人以「不要針對」、「小姐你踢太大力了,你要報復嗎?」、「踢到臉了,你是在報復嗎」等語辱罵告訴人,涉犯公然侮辱罪求助於本所。本所律師主張告訴人當時與被告的兒子對練,已經一個多小時且被告之子未戴頭盔等護具,並已經哭了,被告才上前比較大聲地制止。被告係因護子心切,一時情緒激動而對告訴人稱上開言語,主觀上並無侮辱或貶抑告訴人之犯意。被告之言語縱造成告訴人一時不悅,尚不至足以減損告訴人聲譽或影響在她人心中評價之程度與刑法第309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難以該罪之罪責相繩。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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