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遭控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因遭控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114年度偵字第35355號」當事人因向工作單位申訴被告性騷擾被控妨害名譽求助於本所,本所律師主張兩性對性騷擾認定有落差,被告因在當事人工作時為防止危險被告訴人觸碰到身體而向工作單位申訴,工作單位將視情定調為性騷擾後,後續有無對告訴人做出懲戒被告一無所知。被告僅有針對告訴人觸碰到自己身體一事做出申訴,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且也查無積極證據可證明,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