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交付郵局遭控幫助洗錢-一審答辯緩刑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因交付郵局遭控幫助洗錢-一審答辯緩刑] 「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00號」被告因將郵局帳戶交付他人涉及詐欺、洗錢而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年紀尚輕,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也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為部分賠償,告訴人亦同意法院給予緩刑。且被告係初犯,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經此偵審及科刑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法院裁判被告緩刑貳年。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