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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施用二級毒品經戒癮治療後-獲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施用二級毒品經戒癮治療後-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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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施用二級毒品經戒癮治療後-獲不起訴處分]
    「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被告因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為士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集尿液檢驗後毒品反應呈陽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經士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所強制戒治後已無施用之傾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第1項應予不起訴處分。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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