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求助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二審成功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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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求助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二審成功改判緩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交上訴字第46號)被告因駕駛曳引車,超車時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致被害人受有右側氣血胸等傷勢急救無效過世,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63號判決委任本所提起上訴,本所律師主張被告自準備程序起即坦承犯行,並積極於民事事件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已賠償206萬予被害者家屬,也已獲得告訴人之原諒,可見對自己行為之錯誤已有相當之悔悟及彌補。二審法院採本所主張認原審未審酌上情,原判決量刑過重,且犯後態度良好。獲裁判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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